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英文名称为:SHAANXI INTERIOR DECOR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SIDA。
第二条 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受地域限制)、社会团体、和相关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室内装饰行业组织,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陕西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服务自律协调职能,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为企业、行业和社会服务,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不断培育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室内装饰行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省政府大楼6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把行业组织起来,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为会员单位的经营和行业发展提供多种服务;搞好室内装饰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宏观决策提出政策建议;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搞好资质审核、咨询服务、教育培训等工作,根据政府委托和授权,搞好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工作。
协会的具体业务是:
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发展室内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积极推动全省室内装饰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㈡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负责行业各类资质的认证工作,配合和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对市场的监督检查和质量评定。
㈢负责调查收集、分析、交流、发布行业信息,建设行业网站,提出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㈣组织行业学术研究,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拓展市场;
㈤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行业教育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㈥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组织会展招商,产品推荐和发展有益于会员和行业的公益事业;
㈦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的关系;
㈧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㈡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愿为本协会积极工作;
㈢凡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代理、材料、设备、科研、教学、中介服务等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团体会员须取得工商登记执照或法人资格。
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㈡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㈠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㈢获得本协会出版的刊物、资料和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㈣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有退会的自由;
㈥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㈠承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㈡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㈢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先进经验;
㈥为协会撰写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确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
㈥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承担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的行业管理及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㈡在室内装饰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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