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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装修合同》中未约定室内空气质量需达标,是否可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
发布时间: 2022-1-10 11:30:11 信息来源:本站信息

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刘华律师供稿——
案情简介:
    李某甲委托某装修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装修房屋。装修完成后,李某甲和妻子入住不久就开始咳嗽,后来不仅咳嗽越来越严重,李某甲还出现眼睛充血、头痛、失眠等症状。在查阅相关资料后,李某甲意识到有可能是装修污染惹的祸,于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其房屋室内空气(甲醛、苯、TVOC、氮、氡等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空气中甲醛超出国家标准2倍多,李某甲遂将该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装修公司以装修工程已经验收入住,《装修合同》中并未约定以有害气体是否达标做为质量验收依据为由,认为自己不承担责任。

   审理过程中,在腾退家具后检测机构作出的检测结果依然显示房屋室内空气不合格,最终法院以装修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为由,判决装修公司退还了李某甲部分工程款,并承担检测费、租金损失等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焦点问题:
能否以装修合同中未约定的“甲醛等有害气体超标”作为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案件解析:   

   能否以合同中未约定的标准来判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必须看该标准是否为国家强制性标准。而对于家装工程的有害气体问题,国家是有明确技术指标标准的。住建部颁布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均要求装饰装修后的室内空气指标甲醛、苯以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含量要在规定数值范围内。

   因此,本案中装修工程有害气体超标,装修公司应当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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